承包工程一般是要求交一定數額的保證金。
《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第四條規定,缺陷責任期内,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财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内,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随交付使用資産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管理,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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