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考駕照的哥哥隻有小學文化,擔心自己不能通過科目一考試,就讓長得像的弟弟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結果被考官識破。原本以為最多就是“一年内不能參加考試”,誰知竟然觸犯了刑法!一提起這事兒,二十出頭的吳明、吳林兄弟倆就懊悔不已,連連感慨“早知今日,何必當初”。
哥哥文化低
托弟弟當“槍手”
讓吳家兄弟後悔的“當初”之事,發生在2017年。那一年的3月份,在膠州市一家篷布廠上班的哥哥吳明,見周圍不少的同事朋友都開上了車,心癢不已,也到膠州市的一家駕校報了名,想考個駕照出來,也買輛小車開開。“不過,因為家裡出了點兒事,我一直沒能抽出時間去參加考試,更别說看書學習交規啥的了。”吳明說,直到半年後,他才開始準備參加駕駛證科目一的考試了。
考過駕照的人都知道,科目一考試,有人說難,有人說簡單,什麼駕車理論基礎、道路安全法律法規、地方性法規……先别管能不能記得住,光是一條條地看下來,就要花費不少的時間。對于隻有小學文化水平的吳明來說,一看那密密麻麻的條條框框,心裡就直打怵。一想到自己很有可能連科目一都過不了,那幾千塊錢的駕校培訓費,不全打了水漂了麼?
眼看考試的時間越來越近,無奈,打小不愛學習的吳明隻好硬着頭皮看起了參考書。翻了沒幾頁,吳明就煩了:“這麼多道道,我哪記得住!”“啪”的一下,順手把書扔到了一邊。
這一幕,恰巧被走進來的弟弟吳林看到了。
“哥,你這是怎麼了?遇到啥煩心事了?”吳林一眼撇見了參考書,不由得笑了:“哦,原來是為了科目一的考試啊。哥,你别急,慢慢看,聽說那題不難,基本上都能過。”
吳明看了弟弟一眼,正想讓他别叨叨,沒看自己正煩着呢嗎!忽然,一個念頭從他的腦子裡蹦了出來:“林子,你比哥強,腦子好使,上過初中,你替哥去考吧,說不定你能考過呢。”
吳林一聽,連連擺手,說這可是違法的事,萬一被查出來那就麻煩了,“聽說得一年不讓參加考試呢!”
“考試的人那麼多,哪能那麼巧就給查出來?再說,咱倆是親兄弟,長得像,年齡上也就差兩歲,肯定沒問題。哥隻上了小學,是真的考不過!你總不能眼見着哥那幾千塊錢的學費都白扔了吧?”
經不起吳明的再三請求、軟磨硬泡,吳林終于答應下來了。哥倆又頭碰頭地合計了半天:怎麼不引起監考人員的注意,萬一被問起了該怎麼說……商量“妥當”之後,11月9日一大早,吳林拿着哥哥吳明的身份證,“如約”去替考了。
替考不敵火眼金睛
兄弟二人同獲刑
到了膠州市交警大隊指定的考試地點,吳林先是拿着哥哥的身份證換取了準考證,過程還算順利,吳林心裡一陣竊喜:果真沒被發現,第一關“闖關”成功!
可是等到排隊進入考場時,吳林發現“情況”不容樂觀:隻見負責監考的車管所民警守在入口處,一證一人、一絲不苟地仔細核實考生的身份,待确認無誤後,方可入内。
吳林心裡不免有些發毛:“不就是考個駕照嗎?怎麼還這麼嚴……不行的話,進門的時候盡量低着頭……”正暗自尋思,輪到他了。他趕緊遞上了準考證,故意把頭低了下來,希望能蒙混過關。
“這準考證是你的嗎?”
監考民警的聲兒不大,可是落在吳林的耳朵裡,簡直就是一通炸雷,炸得他頓時心驚肉跳。他趕緊賠着笑臉說:“是……是的,是我的啊。”
“真是你的?不對吧?”監考民警又意味深長地看了吳林一眼,進一步核實他的身份,周圍的考生,也禁不住好奇地打量起吳林來。
“壞了!被發現了!”見此陣仗,吳林早已慌了神,而且在大庭廣衆之下因為“替考”“作弊”被衆人圍觀,也真是丢臉!
面對監考民警的反複詢問,吳林扛不住了,承認自己是替哥哥來考試的……
就在吳林被警方帶走的同時,在家裡等候消息的吳明則像熱鍋上的螞蟻,焦躁不安,苦等消息。上午10點左右,吳明終于等來了弟弟的電話,不過不是報喜,而是叫他來派出所一趟:替考的事兒,全露餡了!
經審查,膠州市人民檢察院以代替考試罪對吳明、吳林提起公訴。法院經審理認為,吳明、吳林到案後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以從輕處罰,因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依法判決二人犯代替考試罪,分别判處罰金人民币二千元。
“我倆還以為替考被查出來的話,至多也就是一年之内不準參加考試,哪知道這還是犯法的啊!”案件宣判後,吳明後悔地說,早知道後果這麼嚴重,他肯定不會找弟弟代考,“我自己好好複習,說不定也能通過”。
檢察官以案釋法
代考行為破壞了國家考試管理秩序和制度,違反了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重影響社會人才評價、選報機制的正常運行。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實施之前,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隻作為一般的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刑法修正案(九)》順應社會發展需要,确定了代替考試罪,代考或被代的,判處管制或拘役,單處或并處罰金,填補了立法空白,對代考行為形成一定的打擊和震懾效果。此外,《刑法修正案(九)》還對考試作弊行為予以嚴厲打擊,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檢察官黃英介紹
國家考試包括高考、自學考試、教育考試、公務員考試、司法考試等。在司法實踐中,替考者隻要蒙混過關進入考場,國家考試的正常秩序以及他人公平參與考試的權益就處在現實的嚴重危險之中。因此,代替考試的行為無需考慮替考者具體考試作答的情況,即考試的成績優劣不在要求之列,隻要其已經開始答題就屬于代替考試的行為完成。在考場開始答題後被發現的,屬于犯罪既遂。而像本案中吳林那樣,進入考場後、開始答題前被發現的,則構成了犯罪未遂。但不管是既遂還是未遂,替考行為都是觸犯刑法的,國法無情,奉勸考生莫要動此歪念,以免聰明反被聰明誤,釀成大錯。
來源|膠州市人民檢察院(jzjiancha)
文字|黃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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