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考生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第四款規定:“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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