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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