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訴訟費的規定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過程中發現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的,當事人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予以退還;移送後民事案件需要繼續審理的,當事人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不予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六條,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案件,已交納的案件受理費、申請費不予退還。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原因消除,恢複訴訟、執行的,不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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