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還用解除合同麼?[知識要點】承租人租賃房屋以後,可能會因租賃房屋周圍環境的變化導緻自己當初,下面我們就來聊聊關于房屋租賃合同到期還用解除合同麼?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了解一下吧!
[知識要點】
承租人租賃房屋以後,可能會因租賃房屋周圍環境的變化導緻自己當初
承租房屋的目的不能實現,而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況a如果出租人不 同意,或不願意退還押金,雙方因此會産生糾紛a
在解決上述問題之前,首先應當明确一點——在不定期租賃合同中,雙 方當事人均可以随時解除合同而不需要任何理由。因此,我們以下主要分析 在固定期限租賃合同中,當事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情況。
(1)租賃合同到期之前,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第二百二十四條和第二百二十七條的 規定,出租人可以在下列情況下提前單方解除合同。
第一,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緻使租 賃物受到損失的;
第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的;
第三,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在出租人催告後仍 未能交付的;
第四,出租人約定了合同解除條件,當解除條件成就時,出租人可以提 前解除合同,而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
(2)租賃合同到期之前,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況。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以及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承租人可以在下 列情況下提前解除合同。
第一,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第二,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 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合同;
第三,承租人約定了合同解除條件,當解除條件成就時,承租人可以提 前解除合同,而不受合同期限的限制。
(3)當事人解除合同需要承擔的責任。
當事人依據上述理由解除合同的,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雙方之間的 合同關系終止以後,出租人應當返還承租人預交的租金以及相應的利息;但 如果是因承租人的過錯而導緻合同解除的,則出租人不需要返還承租人的利 息。合同解除後,承租人應當将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對租賃物有損害的, 應當賠償損失;如果損耗是由于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 用租賃物造成的,則不需要賠償。
:典型案例
: 喬某因患有神經衰弱症,對周圍環境很敏感。年初他通辻同事介紹:
i在某小區租了一套較為僻靜的房子,雙方約定租期為一年。沒多久,隔« 1
壁又搬來一對夫婦。這對夫婦經常吵架,并且在深夜摔東西、互相辱罵, 緻使喬某經常失眠。在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喬某找到房主要求退房。.房 主同意退房,但在如何返還喬某已經預交的房租問題上,雙方發生了 争執。
[以案釋法】
本案中,房屋環境發生變化并不可歸責于任何一方,由于喬某承租房屋 的目的不能實現,喬某有權要求提前解除合同并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房 主應當返還喬某預交的房租。
在訴訟中,承租人必須能舉證證明自己預交過房租,才有可能要求出租人 予以返還。同時,還應當注意區分預交房租與設備押金以及解約定金的區别: 預交房租在合同解除時,一般都要返還;設備押金則在房屋及其設備完好無損 的情況下才會全額返還,如果承租人對房屋或者房内設備造成了損壞,則要相 應扣除維修費用;對于承租人交納的解約定金,在承租人無故解除合同時,出 租人有權不予返還,出租人無故解除合同時,則要雙倍返還承租人。
法條鍊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九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 物,緻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 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 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條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 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一條因不可歸責于承租人的事由,緻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 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 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緻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三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
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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