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調整員工工作崗位的條件有: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
3、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4、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
5、企業轉産、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