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黑名單會有什麼後果?這是一起侵犯一般人格權的案例人格權有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之分,具體人格權就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具體的人格權利,一般人格權就是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權利,具體人格權未包括的但涉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都屬于一般人格權,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稅務黑名單會有什麼後果?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這是一起侵犯一般人格權的案例。
人格權有具體人格權和一般人格權之分,具體人格權就是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等具體的人格權利,一般人格權就是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權利,具體人格權未包括的但涉及人格尊嚴、人身自由的,都屬于一般人格權。
本案中就是一般人格權的侵權案例。侵犯了主人公什麼權利呢?
其實很簡單,就是一個會計,之前幫别人代理記賬,但公司後面把她列為稅務局的稅務負責人,公司長期沒運行,稅務也就沒人申報,稅務局怒了,于是把稅務負責人拉入黑名單。于是這個女會計也怒了,硬是花了5000塊請律師維權,結果一審、二審法院判決隻賠償了1700元。
從這個案例可以學習到,公司運行對外挂靠的各種負責人、保持資質的人員、法定代表人、稅務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新聞發言人等等這些對外聯系的人員,要保持可控狀态,不然很容易出問題。
附:陸玲玲、江蘇慧宇房地産土地咨詢評估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等一般人格權糾紛民事二審民事判決書
江蘇省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21)蘇09民終7797号
上訴人(原審原告):陸玲玲,女,1983年9月1日出生,漢族,居民,住鹽城市經濟開發區。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江蘇慧宇房地産土地咨詢評估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住所地在鹽城市鹽都區大縱湖鎮潘大路南側。
負責人:許中秋,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訴訟代理人:趙葛劉,江蘇鑫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第三人: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鹽都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住所地在鹽城市鹽都區世紀大道1188号服務大廈3層。
負責人:張俊,該局局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曾傑,江蘇一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陸玲玲因與被上訴人江蘇慧宇房地産土地咨詢評估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以下簡稱慧宇公司)、第三人國家稅務總局鹽城市鹽都區稅務局第一稅務分局(以下簡稱鹽都第一稅務分局)一般人格權糾紛一案,不服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2021)蘇0903民初4226号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21年12月29日立案後,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陸玲玲上訴請求:
撤銷一審判決,發回重審。
事實與理由:
陸玲玲因此維權而産生的相關費用完全是慧宇公司長期且持續的侵權行為所導緻的。其侵權行為的影響也不僅是在稅務部門變更就能消除的。慧宇公司是否經營與其實施侵權行為無關,隻能證明沒有其他損失,并不能由此減輕其侵權責任。綜上,請求支持陸玲玲的上訴請求。
慧宇公司辯稱,陸玲玲于2021年8月9日提起本案訴訟,慧宇公司于8月18日即将财務負責人變更為丁某,并未對陸玲玲造成任何損失,一審在考慮相關因素後才酌情判決慧宇公司賠償陸玲玲1370元。綜上,請求駁回陸玲玲的上訴請求。
鹽都第一稅務分局述稱,根據相關規定,納稅人應當對納稅申報的相關信息确保真實性,鹽都第一稅務分局已經依法履行了職責。
陸玲玲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
判令慧宇公司停止使用陸玲玲的會計證複印件用于登記公司财務負責人的行為,并賠償陸玲玲的損失8000元(5000元代理費、打的費油費400元、電話費50元、誤工費1200元、精神損失費1000元)。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21年7月1日下午,陸玲玲接到鹽城市亭湖區稅務局電話通知,得知其被鹽城市鹽都區稅務局列為财務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的黑戶,需要至鹽都區稅務局及時處理,否則無法繼續擔任财務負責人。
慧宇公司的負責人許中秋曾請陸玲玲代公司申報稅務,陸玲玲未在慧宇公司任職,但稅務系統中陸玲玲被登記為慧宇公司的财務負責人。
2014年9月18日慧宇公司因長期未正常申報稅務,被鹽都稅務第一分局列為非正常戶。2021年7月1日慧宇公司将公司負責人由陸玲玲變更為許中秋,2021年8月18日,慧宇公司将公司财務負責人由陸玲玲變更為丁某。
另查明,慧宇公司于2010年2月2日成立,成立後未實際經營,目前處于吊銷、未注銷。
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本案中,陸玲玲被登記為慧宇公司的财務負責人、負責人,因慧宇公司經營原因被列為黑名單,慧宇公司的行為侵害了陸玲玲的人格權,應當承擔責任。
在本案訴訟期間,慧宇公司已經變更了公司負責人、财務負責人,消除了對陸玲玲的影響,陸玲玲庭審時亦表示慧宇公司的行為對其工作并未産生實質性的影響,此行為并未對陸玲玲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故對陸玲玲主張的精神撫慰金不予支持。
陸玲玲與許中秋曾系同事,陸玲玲發現自己成為慧宇公司的财務負責人等情況後,最直接簡潔的維權方式是與許中秋聯系,要求許中秋到稅務機關更正,而陸玲玲采取了擴大支出的維權途徑,其超出正常支出的費用,不予支持。
故酌情支持陸玲玲交通費400元、話費50元、誤工費230元/天*4天=920元(陸玲玲的主張未超過行業标準,但應隻産生其個人的誤工損失),合計1370元。
至于陸玲玲主張的律師費5000元,該費用系陸玲玲為其訴訟聘請律師代為訴訟的費用,并非必要發生費用,應由其自身承擔。
據此,一審判決:一、江蘇慧宇房地産土地咨詢評估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賠償陸玲玲各項損失合計1370元,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畢。二、駁回陸玲玲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250元(已減半收取),由江蘇慧宇房地産土地咨詢評估有限公司鹽城分公司負擔。
一審查明的事實基本屬實,本院予以确認。
二審另查明,一審庭審過程中,鹽都第一稅務分局代理人陳述“經當庭了解,在2021年7月1日将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從原告變更為了許中秋”;二審審理過程中,鹽都第一稅務分局陳述,未能查詢到慧宇公司将陸玲玲登記為法定代表人并在此之後又将其變更的信息。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條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複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
本案中,慧宇公司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是經過陸玲玲的同意而将陸玲玲登記為财務負責人,也未能提交證據證明陸玲玲曾經确實作為财務負責人代慧宇公司向稅務機關進行過稅務申報,故其上述行為侵害了陸玲玲的人格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一審法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慧宇公司在2021年8月18日将财務負責人予以變更,陸玲玲雖稱其通過尾号0808的手機号碼未能聯系到慧宇公司,但其也未通過其訴狀中載明的可以聯系的電話号碼進行聯系,在一定程度上擴大了維權支出。
且鹽都第一稅務分局在二審中稱,因為慧宇公司已經對相關信息進行變更,故陸玲玲從事相關工作也不再受影響。一審在此基礎上酌情支持陸玲玲交通費、通信費、誤工費,與慧宇公司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陸玲玲還主張律師費及精神損失費等,沒有事實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陸玲玲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0元,由上訴人陸玲玲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王 珩
審判員 張振福
審判員 孫 婕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夏 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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