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的标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刑事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上年度,是指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決定時的上一年度;複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改變原賠償決定,按照新作出決定時的上一年度國家職工平均工資标準計算人身自由賠償金。
作出賠償決定、複議決定時國家上一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尚未公布的,以已經公布的最近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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