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構成勞動關系,屬于用人單位的員工。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九條,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
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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