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四十三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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