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完庭宣判時間要視具體情況而定:
1、普通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内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2、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公訴案件之後二十日以内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内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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