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對商标的定義為:商标是指生産者、經營者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務與他人的商品或服務相區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裝上或服務标記上的由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标志和顔色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所構成的一種可視性标志。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對商标的定義為:商标是用來區别某一工業或商業企業或這種企業集團的商品的标志。
國際保護工業産權協會在柏林大會上曾對商标做出的定義:"商标是用以區别個人或集體所提供的商品及服務的标記"。
法國政府在其《商标法》中則表述為:"一切用以識别任何企業的産品、物品或服務的有形标記均可視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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