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于對方當事人的損失,應由當事人全額負責賠償。在賠償時,首先可以由雙方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或對方不肯協商的,則可以要求對方通過法院訴訟的方式來處理賠償。
2、對于當事人自己的損失,如果對方是機動車的,則應由對方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内進行無責賠償,超過部分的車輛損失可以由當事人方的保險公司在車損險内進行賠償。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4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1208條,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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