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辭職需要扣違約金嗎?張總是成都M公司老闆,前段時間招聘了一名銷售店長劉偉,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工資為每月8000元,試用期6000元每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試用期辭職需要扣違約金嗎?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張總是成都M公司老闆,前段時間招聘了一名銷售店長劉偉,簽了3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工資為每月8000元,試用期6000元每月。
上班的第一個月劉偉工作非常勤奮,但成績非常一般,于是第二個月張總出資5000元,送劉偉到北京參加培訓。
培訓前,雙方簽了服務期協議,約定了培訓後必須在公司工作滿3年,違反約定需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
劉偉在北京培訓一周後回到公司,上了幾天班後覺得不适合公司的職位,于是向公司提出離職。
公司同意劉偉的離職申請,但表示需要支付約定的服務期違約金5000元。劉偉認為試用期内員工有權随時解除合同,自己提前三天書面提出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不同意支付違約金。
但公司在結算劉偉工資時,還是扣下了5000元的違約金,雙方就此發生活了争執,張總咨詢問:公司出錢培訓後員工離職不是需要支付違約金的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實際的用工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人員流失,員工入職就交押金、壓工資、約定違約金或是壓身份證等,都沒有法律依據,屬于違法行為.
而公司出錢為員工提供了專項培訓,可以依法約定服務期,員工違反約定應當支付違約金。
這裡的專項培訓不是說所有的培訓都算,公司内部組織的培訓,雖然也有一定的成本花費,但并不能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
法律規定的情形為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币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
上述争議中,張總出資5000元送劉偉去北京參加培訓,則是法定可以約定服務期的情形。所以約定雙方約定服務期和違約金是合理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員工試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合同,并沒有規定不受服務期限制。對此勞動部發出相關通知進行了明确:
《勞動部辦公廳關于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複函》 三、關于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币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如果在試用期内,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内,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
所以,即使公司出錢送員工培訓,簽了服務期協議,員工試用期内離職也無需支付違約金。
《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第四條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産、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實際工作中,員工不辭而别、即辭即走或工作不交接,大多數公司的做法就是扣員工當月工資,這幾乎成為一種固定模式,很多員工也默認這種做法的合理性,從而導緻了一些用人單位即使員工按照程序離職,也總想辦法扣點錢,然後産生勞動争議。
實際上無論員工是不是不辭而别,或是違反了服務期約定,公司直接扣工資都是違法的行為。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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