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人員回原籍領取失業保險金需要市經辦機構進行審核并辦理轉遷手續,為失業人員開具《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交失業人員本人,同時按規定将失業保險金、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和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補貼等失業保險費用随失業保險關系相應劃轉,失業人員回原籍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轉入的,統一由市級經辦機構辦理遷入手續。市級經辦機構對失業人員提供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遷證明》及其它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轉入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領取失業保險金。
【法律依據】
《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二條規定,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随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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