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基本原則有平等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以及綠色原則。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四條規定,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第六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合理确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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