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保證金、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理解
安徽萬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中色十二冶金建設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1]
案件基本事實
2013年3月1日,安徽萬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特公司)及原告安徽萬特投資發展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以下間稱萬特六安分公司)與中色十二冶金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色十二冶公司)就萬特公司開發的六安市知益中路地下人防商業街項目簽訂一份《施工合同》。第26.1條工程進度款支付,地下商業街付款節點為:……第五次,全部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工程備案完成,結算完成一個月内支付至結算價的95%工程款;餘款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1年,期滿後14天内全額支付。地下停車場付款節點為:……第四次全部工程竣工并驗收合格,工程備案完成,結算完成一個月内支付至結算價的95%工程款;餘款的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1年,期滿後14天内全額支付。2013年4月5日,萬特公司與中色十二冶公司簽訂《補充協議》,對施工總承包合同作如下調整:原專用條款第26.1條更正為:地下商業街付款節點:……餘款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1年,期滿後14天内無質量問題全額支付。
▶争議焦點
關于萬特公司是否應當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問題。
發包人萬特公司觀點
萬特公司認為,原審判決将2015年11月14日作為保修金利息的起算時間錯誤。根據萬特公司與中色十二冶公司于2013年4月5日簽訂的《六安解放中路地下人防商業街項目補充協議》(以下簡稱《補充協議》)約定:結算完成一個月内支付至結算價的95%工程款,餘款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1年,期滿後14天内無質量問題全額支付。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定,本案工程屬于适用保修期2年或5年的項目,故雙方在《補充協議》中關于工程質保期1年的約定因嚴重違反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而無效。因此,原審判決将2015年11月14日作為保修金利息的起算時間錯誤。此外,《補充協議》約定的質量保修金比例是結算價的5%,在案涉工程總價款不确定的情況下,保修金也就是無法确定,故萬特公司不存在遲延返還保修金的問題,也不應起算利息。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一審觀點
餘款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1年,期滿後14天内無質量問題全額支付。案涉工程投入使用時間為2014年11月1日,該日期視為案涉工程竣工驗收時間,故5%保修金即14,155,671.79元應于2015年11月14日返還,萬特公司未能在該日返還,自該日起以14,155,671.79元為基數按同期同類銀行件款利率的2倍計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
▶最高人民法院二審觀點
萬特公司與中色十二冶公司在《補充協議》中約定,餘款5%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質保期1年,期滿後14天内無質量問題全額支付。該協議所約定的工程質量保修金實質是工程質量保證金,而其中關于工程質保期1年的約定實質是關于工程質量缺陷責任期的約定,并非對工程保修期的約定,并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的規定。萬特公司向中色十二冶公司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并不影響中色十二冶公司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保修期限内繼續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原審法院根據《補充協議》的約定和案涉工程投入使用的時間,認定案涉保修金即14,155,671.79元應于2015年11月14日返還,應自該日起計算利息,并無不當。
評析
根據财政部、原建設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保修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保證承包人在缺陷責任期内對建設工程出現的缺陷進行維修的資金。實際上工程質量保證金與工程質量保修金在本質是一樣的,都是為承包人承建的項目工程提供擔保。為了便于統一,《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取消了工程保修金的稱謂,統一稱為工程質量保證金。
實務中需要注意的是對于缺陷責任期的約定。根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第1項: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的規定,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自由約定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如果承發包雙方約定的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期限為3年,該約定超過了《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規定的2年,那工程質量保證金什麼時間退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本意,超過2年的部分不能認定為缺陷責任期,工程質量保證金的返還時間為竣工驗收之日起滿2年。
▶風險提示
缺陷責任期與質量保修期是不同的概念,缺陷責任期涉及質量保證全的退還。
▶法條鍊接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
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請求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
(二)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建設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滿二年。
(三)因發包人原因建設工程未按約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當事人約定的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屆滿;當事人未約定工程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九十日後起滿二年。
發包人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根據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2.《建築法》
第六十二條建築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建築工程的保修範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築物合理壽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确定。具體的保修範圍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3.《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建設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建設工程承包單位在向建設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當向建設單位出具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确建設工程的保修範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築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發包方與承包方約定。建設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建設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内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4.《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
第七條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方式預留保證金,保證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合同約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保證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第八條缺陷責任期從工程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由于承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缺陷責任期從實際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由于發包人原因導緻工程無法按規定期限進行竣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工程自動進入缺陷責任期。
第九條缺陷責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鑒定及維修費用。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費用,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從保證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費用超出保證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應費用後,不免除對工程的損失賠償責任。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發包人負責組織維修,承包人不承擔費用,且發包人不得從保證金中扣除費用。
5.《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築工程質量保修,是指對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後在保修期限内出現的質量缺陷,予以修複。
本辦法所稱質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築工程的質量不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标準以及合同的約定。
第四條房屋建築工程在保修範圍和保修期限内出現質量缺陷,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
第七條在正常使用條件下,房屋建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
(一)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牆面的防滲漏,為5年,
(三)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四)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為2年;
(五)裝修工程為2年。
其他項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約定。
第八條房屋建築工程保修期從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條施工單位不按工程質量保修書約定保修的,建設單位可以另行委托其他單位保修,由原施工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保修費用由質量缺陷的責任方承擔。
第十七條下列情況不屬于本辦法規定的保修範圍:
(一)因使用不當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質量缺陷;
(二)不可抗力造成的質量缺陷。
6.《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
31.施工合同約定工程保修期限低于法定最低期限的條款是否有效?承包人要求返還質量保修金的,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無效。當事人就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但不影響承包人在保修期限内承擔質量保修責任;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工程質量保修金返還期限為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二十四個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并交付發包人使用的,承包人應依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發包人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扣留一定比例的工程款作為工程質量保修金的,應予支持。
7.《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幹疑難問題的解答》
四、如何認定當事人約定的保修期低于法律規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條款的效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正常使用條件下工程的保修期限低于國家和省規定的最低期限的,該約定應認定無效。
8.《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指南》
43.當事人對質量保證金返還期限有約定的,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工程質量保證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适用《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建質[2016]295号)第二條規定,缺陷責任期最長為2年。發包人應在最長缺陷責任期(2年)期滿後将質量保證金返還承包人。
質量保證金的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算;工程因發包人原因未能竣工驗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90天後起算。
發包人返還質量保證金後,不影響承包人依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履行工程保修義務。
[1]參見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終108号民事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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