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2、用工之日一般是入職日,所謂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即進行社保繳納申報,那麼企業最晚應在員工入職30日内為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比如員工5号入職,那麼在他入職後的下個月5号之前,必須辦理社保申報。
3、企業已成功辦理登記手續後,當月15日(含當日)内所申報的社保業務屬當月繳費記錄,15日後的屬次月繳費記錄;社保機構統一在每月的20日(含當日)至當月底托收社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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