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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金信托收益穩定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8-18 14:46:13

我國保險金信托的法律與監管基礎

保險金信托是保險與信托的結合,應同時符合保險法律法規和信托法律法規的相關要求。其中,保險法律法規對保險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定影響信托公司受托管理責任,信托法律法規對于信托當事人及信托财産的要求也影響保險金信托委托人的确定、對接保險産品類型以及信托财産價值确定等事項。

(一)保險方面的法律與監管要求

1.保險類型

《保險法》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财産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開展保險金信托業務對保險産品的選擇提出了一定的要求,這主要是因為:一是用于設立保險金信托的保險産品,其先決條件是保險金給付,所以出險概率更低的意外險等保險産品較不合适;二是要求保險金給付金額較大,多具備保障未成年及弱勢家庭成員目的,因此給付金額波動較大(例如投資連結險)的保險産品也不适合設立保險金信托;三是從需求角度而言,如果保險事故發生後,受益人對保險賠付金的需求與信托的初衷背道而馳,則此類産品置入信托意義不大,比如對賠付金的需求較為急迫重疾或全殘産品;四是管理方面,保險金信托運行周期較長,涉及服務主體較多,信托公司需綜合考慮成本與收益的配比關系。經過多年的發展,具有較強傳承、養老或教育規劃功能或者具有較高現金價值的終身壽險和年金保險成為保險金信托的最佳标的資産。

(1)終身壽險

終身壽險是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且保險期間為終身的人壽保險。因此,終身壽險是不定期的死亡保險,提供終身保障,保險合同訂立後,被保險人無論何時死亡,保險人均應給付保險金,其作為保險金信托最主要對接的保險險種,滿足了保險金給付這一先決條件,同時有相對較高的保額,可以在時間和金額方面對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提供較為完善的保障,滿足保險金信托的設立要求。

(2)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生存期間,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的金額、方式,在約定的期限内,有規則的、定期向被保險人給付保險金的保險。大額年金險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一次或按期交納總額較高的保險費,保險人以被保險人生存為條件,可以按年、半年、季或月給付保險金,直至被保險人死亡或保險合同期滿。年金保險是人壽保險的一種,因此大額年金險具備保險金給付和保額較高的基本條件,也是保險金信托主要對接的保險險種。

2.保險當事人及相關主體

保險關系中主要涉及的當事人及相關主體包括投保人、保險人、被保險人以及受益人。

(1)投保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人。我國《保險法》對投保人的相應權利義務作了規定,具體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還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标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在受益人為數人的情況下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2)保險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保險人是指與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責任的保險公司。

我國《保險法》對保險人的相應權利義務作了規定,具體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保險合同成立,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保險人可以對合同的效力約定附條件或者附期限;法律規定的某些情形下,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和保險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内容;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内容;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或其他法律規定的情形下,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公平、合理拟訂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不得損害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權益。

(3)被保險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被保險人是指其财産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人身保險的投保人在保險合同訂立時,對被保險人應當具有保險利益。我國《保險法》對被保險人的相應權利義務作了規定,具體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時被保險人可以确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被保險人可以變更受益人并書面通知保險人。

(4)受益人及其權利和義務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我國《保險法》對受益人的相應權利義務作了規定,具體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确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見表1)。

保險金信托收益穩定(保險金信托研究)1

保險金信托收益穩定(保險金信托研究)2

3.保險金請求權

保險金是指人身保險中,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支付的款項(一定金額的現金)。

保險金請求權是保險金信托的信托财産,根據《保險法》規定,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享有保險金請求權。被保險人是其财産或者人身受保險合同保障,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可以為被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

(二)信托方面的法律與監管要求

1.保險金信托委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根據《信托法》的規定,信托的委托人必須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具體到保險金信托而言,其委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或者家庭委托人。

其次,保險金信托生效後,委托人不再享有相關财産性權利,包括信托财産的管理處分權和收益權。同時,按照《信托法》規定,雖然委托人對信托财産本身不享有财産性權利,但信托的目的是實現委托人的意願。因此,委托人基于其設立信托的地位,仍然享有一定的權利,具體可以分為法定權利和保留權利兩類。

最後,保險金信托的委托人負有将信托财産轉移給受托人的義務,以及因不履行此項義務而發生的實際履行、賠償損失等責任,而原則上在信托生效後,委托人對受托人和受益人也不再負有任何義務和責任。因此,在信托成立後、生效前,委托人應當履行其法定義務和責任。在信托生效後,委托人的義務和責任具體要以相應的信托文件約定為準。

2.保險金信托受托人的權利和義務

首先,根據《信托法》的規定,受托人應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在我國保險金信托業務實踐中,受托人為信托公司,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信托文件對信托财産進行管理、運用和處分。

其次,在保險金信托的法律關系中,受托人地位重要,享有相應的權利,其權利的範圍、行事方式等均需按照信托文件的約定進行。一是與受托人履行信托職責相關的各項權利,受托人對信托财産具有名義所有權、管理和處分權,以及對不當強制執行信托财産的異議權,并享有可以代表信托起訴和應訴的權利;二是與受托人履行信托職責不相關的權利,即受托人因提供信托管理服務而自身享有的權利,受托人有權依照信托文件的約定取得報酬,受托人因處理信托事務所支出的費用、對第三人所負債務,若以其固有财産先行支付的,對信托财産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三是經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辭任。

最後,保險金信托受托人的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兩類。約定義務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在保險金信托的信托合同中約定。法定義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一是遵守信托文件約定的義務,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二是忠實和謹慎的義務,保險金信托的受托人應當忠于委托人所托,對保險金信托盡到忠實負責、善良管理的義務;三是盡職管理義務,主要是指在保險金信托的開展中,為實現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對于信托财産的使用,受托人應當盡職盡責、謹慎管理;四是管理運用信托财産的義務,保險金信托财産與受托人的财産、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财産應當分别管理;五是記錄、報告和保密義務,保險金信托的受托人保存處理信托事務的完整記錄,并定期将信托财産的管理運用、處分及收支情況,報告委托人和受益人,同時對委托人、受益人以及處理信托事務的情況和資料負有依法保密的義務;六是支付信托利益的義務,保險金信托的受托人應以信托财産為限、按照信托文件約定的方式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七是清算義務,保險金信托終止時,受托人負有對信托進行清算并出具清算報告的義務。

3.保險金信托受益人的權利和義務

一般而言,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權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在保險金信托實踐中,由于主要采用終身壽險或者大額年金險設立信托,若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是保單的受益人,相應的受益人也要符合保險相關規定對受益人的要求。此外,對屬于家族信托範疇的保險金信托,其受益人也應當按照相應規定執行,必須為家庭成員,且委托人不得是唯一受益人。

其次,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權。受益人所享有的信托受益權,是《信托法》特有的法律概念,專指受益人在信托關系中所享有的享受信托利益的權利以及依據《信托法》與信托文件規定所享有的其他權利,包含财産性權利和非财産性權利兩大部分。

最後,在信托關系中,保險金信托的受益人在信托生效後原則上沒有對委托人和受托人應負有的責任和義務,但仍可能發生法定或者約定的義務和責任,例如法定直接規定的某種特殊情況下應當承擔的特定義務,或者信托文件中規定的在信托存續期間受益人應當承擔的義務。

4.保險金信托的信托财産應滿足特定要求

設立信托對信托财産的要求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即信托财産的确定性和合法性。我國《信托法》第七條規定,設立信托,必須有确定的信托财産,并且該信托财産必須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産。此外,用于設立保險金信托的信托财産還應當具備轉讓性。

(1)信托财産的确定性

我國《信托法》第十一條将信托财産不能确定作為信托無效情形之一加以規定。信托法律關系中信托财産的确定是要求信托财産從委托人自有财産中隔離和指定出來,而且在數量和邊界上應當明确,即信托财産應當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以便受托人為實現信托目的對其進行管理運用、處分。

信托财産的确定性,首先是信托财産存在的确定性,即信托财産已經存在。保險金信托以保險金請求權作為信托财産,是一種财産權,但并非或有。雖然設立信托時信托保險金并沒有全部入賬,但具備可确定的現金價值,這就是保險金請求權的确定性在信托關系中的反映。

(2)信托财産的合法性

我國《信托法》第十一條規定,委托人以非法财産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托的财産設立信托,信托無效。信托财産的合法性要求是指,委托人用于設立信托的财産應當是合法取得并占有的财産。委托人對該财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主張權利。

保險金信托的委托人用于設立信托的保單資産,應是其合法所有的财産性權利,應在設立信托時提供完整的文件證明材料,并确認該等特定保險金請求權未進行質押、轉讓等任何處分,保險金請求權不存在任何權利瑕疵。

(3)信托财産的可轉讓性

委托人須将拟設立信托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受托人,因此,設立保險金信托的财産應當具有可轉讓性。

首先,保險金請求權具有可流通性,符合信托财産轉讓性的要求。具體是指在保險事故發生前,人身保險的保險金請求權可以通過被保險人(通常也是保險金信托的委托人)指定或變更保險受益人的方式進行轉讓,而保險受益人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也可轉讓保險金請求權。由此可見,在保險金信托的設立中,依照合法合規的情形進行了保險金請求權的轉讓流通。

其次,保險金請求權具備處置性,可以用于設立信托,具備了設立保險金信托的基本條件。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保單不屬于法律禁止強制執行的财産,并且在不是共有财産、不是附屬于其他權利之下、不是約定不得轉讓的财産的情況下,委托人可以自由處置,設立保險金信托。

(三)保險金信托的監管要求

目前保險金信托雖然尚無法律規範或者監管文件予以明确規定,但是通過對保險制度和信托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保險金信托符合意思自治的民法原則和監管對金融回歸本源的期待。面對千億元甚至萬億元級的财富管理市場,信托、保險、銀行以及其他機構僅需立足本身優勢、妥善解決不同制度之間的磨合、謹慎把握當事人角色定位,即能實現各方共赢,分享市場增長帶來的回報。

(課題牽頭單位:中誠信托有限責任公司)

本文源自中國信托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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