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婚檢可以領結婚證,婚檢不是強制的,是個人意願的。但若是屬于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沒有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2、2021年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3、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财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緻的無效婚姻的财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财産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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