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近30年的廠房被認定為違建,法院:違反“法不溯及既往”!
在征地拆遷中,當拆遷方和被拆遷方因為拆遷補償達不成一緻的時候,拆遷方為了降低拆遷成本,将很多年前建設的房屋認定為違建,企圖以“拆違促拆遷”,給被拆遷方 一個“下馬威”,從而讓其無奈接受不合理的拆遷補償。那麼,被拆遷方這種“拆違促拆遷”的行為,在法律上是如何認定的呢?下面,我們具體來看一下法院的相關案例。
趙某在浙江省某市某區擁有一處廠房,該廠房建立于1990年,2003年,趙某為了擴大再生産,又增加了一部分建築。2019年,該房屋被納入征收範圍,因為補償太低,趙某沒有與征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于是,征收方向趙某作出了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稱廠房存在違建的可能性。要求其限期拆除,否則将進行強拆。趙某不服,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拆除通知違法書。
對此,法院認為:趙某的廠房建設于1990年,但是根據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我們不能用現在的法律要求過去的行為,1990年的審批要求與現在并不相同,2003年,趙某進行擴建,但是《城鄉規劃法》在2008年才實施。征收方以新的審批程序去要求當事人顯然是強人所難。最終,法院判決撤銷了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
所以說,不是所有的無證房屋都是違建,對于房屋是否為違建,不能隻單純依靠是否具有相關證件為依據,還要考慮曆史的和現實的原因來進行綜合性地判斷,統一将無證房屋一刀切的認定為違建,不僅不合法也不合理,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通過法律的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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