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期徒刑是嚴厲程度僅次于死刑的刑罰,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如果罪犯在服刑期間有立功或者悔過表現,可以申請減刑的。但是有最低服刑年限的限制。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無期徒刑罪犯在刑罰執行期間,确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服刑二年以後,可以減刑。
減刑幅度為:确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般可以減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八條,無期徒刑罪犯經過一次或幾次減刑後,其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起始時間應當自無期徒刑判決确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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