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出租方收取承租方的違約金在營業稅規定中屬于應并入營業額的價外費用,而在房産稅規定中房産租金收入不含違約金,因此,出租方收承租方違約金不用計繳房産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五條規定,納稅人的營業額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産或者銷售不動産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條例第五條所稱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滞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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