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張聰
2月28日16:02,女子偶像團體SNH48的經紀公司——上海絲芭文化傳媒集團有限公司在官方微博“絲芭傳媒”發布信息稱,前SNH48成員黃婷婷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現已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目前,法院已對黃婷婷采取限制高消費令措施。
去年,上海市虹口區人民法院公布的一則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顯示,黃婷婷當時正在與絲芭文化進行解約訴訟。
判決書中提到,原告黃婷婷訴稱,2013年8月雙方簽訂《SNH48專屬藝人合約》,約定被告絲芭公司為原告提供經紀服務。合約履行期間,被告未能按約向原告就演藝事業的發展提供全面的培訓及規劃,并且隐匿原告活動項目所得薪酬的真實情況。自2019年7月,原告黃婷婷多次與被告絲芭公司協商,但被告未作任何調整,緻使雙方之間的矛盾越來越深。2019年10月,黃婷婷曾向絲芭公司發送《律師函》,要求對方提供其參加各項演藝工作項目的相關資料并支付未分配收入款項,并提出終止履行合約。
法院認為,黃婷婷提到的《SNH48專屬藝人合約》為原、被告雙方自願簽署,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亦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屬于合法有效的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法院方面認為,簽訂至今,絲芭公司已為黃婷婷提供大量的演藝活動機會,進行培養、包裝,并支付給黃婷婷各項演出收入,在合同的履行期屆滿前,黃婷婷未能積極履行合同,應當承擔違約責任。結合黃婷婷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的違約情況,同時考慮到合同履行期限、黃婷婷的違約時間等因素,法院認為絲芭公司根據合同約定要求黃婷婷承擔1000萬元違約金,金額過高。最終裁判結果為,雙方于2013年簽訂的《SNH48專屬藝人合約》解除,黃婷婷向絲芭傳媒公司支付違約金350萬元。
而近日絲芭傳媒發布的信息顯示,黃婷婷拒絕支付該款項,并已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被采取限制高消費令措施。
2013年11月,黃婷婷正式經由SHN48出道,2015年曾獲得SNH48第二屆總選舉第四名,當年的前三分别是趙嘉敏、鞠婧祎和李藝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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