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剝奪政治權利有以下情形:
1、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即實施了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國家,颠覆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人。
2、對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
《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于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對于故意殺人、強奸、放火、爆炸、投毒、搶劫等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獨立适用剝奪政治權利的,依照本法分則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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