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業主委員會的人數為小區總戶數的2%左右合适,在此基礎上增加一名或者減少一名,選出單數。小區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業主大會會議推選代表,集中選舉而産生。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條
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内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産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會,并選舉産生業主委員會。但是,隻有一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緻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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