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保險合同是再保險人承諾賠償保險人因保險合同事故所發生的部分或者全部責任。從再保險合同内容看,具有五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再保險人對原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本身就一個保險合同;
第二,對原保險人在直接保險合同中所承擔的責任,再保險人可能承擔部分責任,也可能承擔全部責任;
第三,再保險是再保險人與保險人之間的合同,原保險合同的投保人并非再保險合同的一方當事人,獨立于直接保險合同;
第四,再保險合同所承保的風險必須與原保險合同中的風險完全一緻;
第五,先有原保險合同,後有再保險合同。
就像其他的保險一樣,再保險合同并不能提供完全、充分的賠償。通常情況下,原保險人僅能從再保險人獲得部分的賠償,隻有在少數情況下,再保險人賠償原保險人的全部損失。再保險合同所承保的風險與原保險合同相同,合同的标的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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