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賠償案件是可以适用調解的,隻是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調解。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都可以調解。
《行政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調解。但是,行政賠償、補償以及行政機關行使法律、法規規定的自由裁量權的案件可以調解。調解應當遵循自願、合法原則,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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