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不存在惡意規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為,如果借名買房合同是當事人自願簽署,奉行合同自由的原則,借名買房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
2、另外,即便借名買房合同是有效的,但登記購房人違反該約定,将該房轉讓或抵押給第三人,第三人因此取得房産,事實購房人并不能追回該房産。
3、至于登記購房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以不動産登記為依據,查封并拍賣該房産,緻使事實購房人喪失對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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