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是指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終了後5個月内,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自行計算全年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根據月度或季度預繳所得稅的數額,确定該年度應補或者應退稅額,并填寫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提供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結清全年企業所得稅稅款的行為。實行查賬征收的企業(A類)适用彙算清繳辦法,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B類),不進行彙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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