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書立、領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具體有:立合同人、立據人、立賬簿人、領受人、使用人。
現行印花稅隻對印花稅條例列舉的憑證征稅,具體有五類: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勘查設計、建設工程承包、财産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财産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2、産權轉移書據;3、營業賬簿;4、房屋産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标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許可證照;5、經财政部确定征稅的其它憑證。
印花稅的稅目,指印花稅法明确規定的應當納稅的項目,它具體劃定了印花稅的征稅範圍。一般地說,列入稅目的就要征稅,未列入稅目的就不征稅,印花稅共有13個稅目。
印花稅的稅率設計,遵循稅負從輕、共同負擔的原則。所以,稅率比較低;憑證的當事人,即對憑證有直接權利與義務關系的單位和個人均應就其所持憑證依法納稅。
印花稅的稅率有2種形式,即比例稅率和定額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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