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一般情況下員工因自身原因提出辭職後不能立刻離職,而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三十日内依然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進行工作,包括工作交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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