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糾紛處理應該遵循的原則是:
1、要依所給付财物的性質是否屬于彩禮而區别對待;
2、适用過錯原則;
3、維護子女的利益;
4、對同居關系引起的彩禮糾紛應慎重審查;
5、對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引起的彩禮糾紛,前提是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未共同生活。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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