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娶老婆忘了簽協議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13 22:42:52

娶老婆忘了簽協議?未婚男子與婚姻中介簽訂協議,因未戀愛成功,男子與婚介對簿公堂,訴請判決婚介退還所交的中介費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維持一審判決,由婚介公司退還客戶部分服務費7000元,現在小編就來說說關于娶老婆忘了簽協議?下面内容希望能幫助到你,我們來一起看看吧!

娶老婆忘了簽協議(三簽協議未能找到媳婦)1

娶老婆忘了簽協議

未婚男子與婚姻中介簽訂協議,因未戀愛成功,男子與婚介對簿公堂,訴請判決婚介退還所交的中介費。近日,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維持一審判決,由婚介公司退還客戶部分服務費7000元。

阿輝因婚姻介紹需求,于2011年11月與妙緣婚介公司簽訂一份婚介委托服務協議,約定由妙緣公司為阿輝推薦婚姻對象,阿輝對人選不滿意應另選他人,妙緣公司不得以虛假等方式欺騙阿輝,否則其收取的基本服務費用返還給阿輝。

簽約後,阿輝繳納了4999元服務費,妙緣公司先後為阿輝介紹了7名女性見面認識。2014年7月6日,阿輝與妙緣公司又簽訂一份協議書,并繳納1000元,妙緣公司保證在2014年12月30日前為阿輝介紹婚姻成功,如到期未成功,妙緣公司退還阿輝1000元介紹費。

2014年7月20日,雙方再簽訂一份協議書,妙緣公司收取阿輝介紹費4000元,約定若三個月内未介紹成功,妙緣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将該款返還給阿輝。

因到期均未成功談到女朋友,阿輝于2015年1月将妙緣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解除雙方簽訂的三份協議書,妙緣公司向其退還介紹費9999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一審庭審中,妙緣公司表示因未收到服務費,其自2014年7月6日後未向阿輝介紹任何女性。但是庭審中阿輝出示了其向妙緣公司支付兩筆費用的收據,經法庭确認合法有效。

一審法院認為,阿輝與妙緣公司簽訂的第一份協議并未約定服務期限,妙緣公司抗辯該協議服務期為兩年,缺乏依據,應不予采信;2014年7月簽訂的兩份協議書約定的履行期限均已屆滿,阿輝主動表示放棄妙緣公司服務,妙緣公司亦拒絕再為阿輝提供服務,雙方協商一緻解除簽訂的三份協議書,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

根據第一份協議書的約定,雖然妙緣公司未能促成阿輝建立婚姻關系,但其确曾為阿輝介紹了若幹對象,已部分履行了義務。故阿輝主張妙緣公司全額退還服務費4999元缺乏依據,法院綜合酌定妙緣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7月期間為阿輝介紹對象所花費的必要費用為2999元,妙緣公司應退還阿輝此項協議其餘服務費2000元。

在2014年7月的兩份協議書中,妙緣公司明确承諾為阿輝介紹婚姻成功,但其自認并未向阿輝推薦任何人選,故其并未完成約定的居間事項,應當向阿輝退還服務費共5000元。綜上,妙緣公司共應退還阿輝居間服務費7000元。

一審宣判後,妙緣公司不服,向廈門中院提起上訴。

妙緣公司上訴稱,雙方于2011年11月簽訂的協議是存在服務期限的,雙方已經在服務期限内履行完畢,阿輝也未提出異議,其再訴求退還居間費沒有依據。

阿輝辯稱,2011年11月簽訂的協議是無履行期限合同,到了2014年履行三年的時間都未介紹合适的人選,該協議并未履行完畢。

廈門中院審理認為,妙緣公司并無充分證據證明雙方在2011年11月簽訂的協議書約定服務期限,應認定為無固定期限委托服務協議書,對妙緣公司服務期限屆滿的主張不予采信。妙緣公司在原審中确認未再向阿輝推薦人選,阿輝也放棄服務,雙方系協商一緻解除所簽訂的三份居間協議。妙緣公司在解除居間合同後應返還收取的居間費用。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決定維持原判。

■連線法官■

無服務期限的協議未履行完畢應予退款

關于本案的争議焦點,承辦法官章毅解釋,妙緣公司在審理過程中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費者投訴案件轉辦單,拟證明2011年11月簽訂的委托服務協議書約定服務期限為三年。阿輝質證認為,此系工商部門的筆誤。法院對該證據經分析認為,轉辦單中對服務期限約定為三年的記載并非阿輝書寫,而是由受理投訴機關予以記載,無法确認該記載的完整準确性,也與妙緣公司在原審中主張的兩年相互矛盾。且雙方簽訂的該協議書中明确“交友是一個多次和長期的選擇過程”,又未約定具體的服務期限,雙方亦未在之後形成書面協議确認服務期限,故應認定該協議屬于無服務期限的協議。因此,妙緣公司應當向阿輝退還相應的服務費。 (記者 安海濤)

來源:人民法院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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