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用工單位欠農民工工資不給的,農民工可以直接向當地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要求其支付工資并給予賠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按時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别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差額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标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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