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工傷保險待遇争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法律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争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