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發生交通事故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并且駕駛人必須在确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中第十三條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财産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并立即報警:
(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
(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
(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
(四)機動車無号牌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号牌的;
(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
(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
(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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