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企業運送快件的損失賠償适用于《郵政法》第四十五條,即郵政普遍服務業務範圍以外的郵件的損失賠償,适用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快件出現丢失或損毀時,賠償額度應不受“所付郵費三倍”的限制;
因快遞服務組織原因造成快件全部損毀或者遺失的,寄件人有權按照寄遞物品的實際價值要求賠償,未保價快件,快遞服務組織賠償金額不高于本單正面寄件人申報的快件價值,未申報視為快件價值不超過人民币100元、多選或勾選“另行書面約定”項但實際未另行書面約定的視為未申報;已保價快件,快遞服務組織賠償金額不高于保價金額,快件部分損毀的,按損失價值比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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