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離婚對于子女撫養意見有: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随父方生活;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法律規定情形的,可予優先考慮;
4、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發生争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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