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類建築工程: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一類建築工程。
(1)十二層(按能計算建築面積的)以上的或檐口高度三十六米以上的多層建築。
(2)跨度在二十四米以上或檐口高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單層建築。
(3)設有雙層吊車或吊車起重能力在五十噸以上工業廠房。
(4)十層以上的鋼及鋼筋砼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及筒體結構工程。
(5)高度在五十五米以上,或直徑在二十米以上(其他形狀單體周長在八十米以上),或池(罐)單體容積在一千五百立方米以上的構築物。
(6)球形、橢圓形、雙曲線形、圓錐形等複雜形狀的鋼或鋼筋砼結構的構築物。(不受本條第5款的限制)
2、二類建築工程:凡達不到一類工程标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二類工程。
(1)八層以上至十二層或檐口高度在二十七米以上至三十六米的多層建築物。
(2)跨度在十八米以上至二十四米或檐口高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的單層建築。
(3)設有吊車,其起重能力為三十噸以上至五十噸的工業廠房。
(4)六層以上至十層的鋼及鋼筋砼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及筒體結構工程。
(5)高度在四十五米以上至五十五米,或直徑在十二米以上至二十米(其他形狀單體周長在四十八米以上至八十米),或池(罐)單體容積在一千立方米以上至一千五百立方米構築物。
(6)鋼筋砼結構的貯倉、囤倉、江邊鋼筋砼水泵房。鋼及鋼筋砼各種形式的支架及棧橋、微波塔。(不受本條第5款的限制)
3、三類建築工程 :凡達不到一、二類工程标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三類工程。
(1)六層以上至八層或檐口高度在二十米以上至二十七米的多層建築物。
(2)跨度在十二米以上至十八米或檐口高度十米以上至十二米的單層建築。
(3)設有吊車,其起重能力為三十噸以下的工業廠房。
(4)二層以上至六層的鋼及鋼筋砼框架結構、剪力牆結構、框架-剪力牆結構及筒體結構工程。
(5)高度在三十米以上至四十五米,或直徑在八米以上至十二米(其他形狀單體周長在三十二米以上至四十八米),或池(罐)單體容積在五百立方米以上至一千立方米的構築物。
(6)帶地下室或半地下室的鋼筋砼結構的鍋爐房、泵房、冷凍房工程,别墅工程。高度在八米以上的擋土牆、護坡、獨立的鋼筋砼設備基礎。獨立的打樁工程,如護壁樁、錨杆樁、止水幕樁等。獨立的強夯地基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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