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喪葬費并不屬于遺産範圍,因此不能作為遺産來繼承。喪葬費是公民所在單位在公民死亡時才發放的物質費用,而不是公民在死亡時所遺留的财産。在現實生活中,如果賠償的喪葬費數額超過實際支出的,那麼超過的部分可以參照遺産法來進行處理,不足的部分則由近親屬共同承擔。即便如此,喪葬費并不是繼承法規定的遺産範圍,是不能繼承的。
法律依據:《繼承法》第三條遺産範圍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财産,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财産權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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