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孩子撫養權問題,主要規定在《婚姻法》的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基本原則是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首先,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其次,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最後,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發生争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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