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攜帶品由自己負責看管,火車上丢失物品由遺失人自己承擔财産損失。如果旅客遺失物品時,應及時向站車工作人員反映。如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同意領取時,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如發現有欺詐行為不肯退回賠款時,可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法律依據:
《鐵路旅客運輸規程》第一百二十三條
丢失的行李、包裹找到後,承運人應迅速通知托運人或收貨人領取,撤銷一切賠償手續,收回全部賠款。如托運人或收貨人不同意領取時,按無法交付物品處理。如發現有欺詐行為不肯退回賠款時,可通過行政或法律手段追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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