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确實是自願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财産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緻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而在處理孩子的撫養問題上,隻要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能使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長,并不禁止離婚父母協商輪流撫養子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對此也做了明确規定,即“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由此可知,離婚時,在處理孩子撫養的問題上,隻要為了保護孩子的利益,可以約定輪流撫養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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