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的勞動仲裁是可以撤回,提交書面的撤銷勞動仲裁申請書即可。
《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十一條當事人申請勞動争議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四十九條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适用法律、法規确有錯誤的;
(二)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該勞動争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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