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有些用人單位的招聘條件規定,對應聘者先試用3個月再簽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隻有保底工資,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試用期滿後,用人單位通常以不太符合需要為由拒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明确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簽、拒簽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應包括在合同期限内。而且,根據有關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内,依法享有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因此,用人單位先試用後招用的這種做法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
《勞動法》明确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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