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方式:
1、機動車駕駛人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可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2、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或将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可并處拘留15天的處罰。
3、未随身攜帶機動車駕駛證的,均不得繼續駕駛該車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駕駛人提供駕駛證。并根據不同情形分别進行處理: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并且在駕駛時無任何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或20至200元的罰款,及時退還機動車;若提供的駕駛證真實合法但有違法行為的,根據其違法的情況和未随身攜帶駕駛證一并予以處罰,并及時退還機動車;駕駛人不能提供真實合法的機動車駕駛證,視為無證駕駛,可按照前兩種情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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