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況不需要進行婚前财産公證:
1、婚前一方已經取得産權證的房子。
2、買房婚前已經交付了全部房款,婚後才能拿到房産證。
3、買房婚前按揭購房,已辦理了貸款手續,購房合同和銀行的貸款合同都是以自己名義簽的。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8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财産:
(一)一方的婚前财産;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确定隻歸夫或妻一方的财産;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财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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