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控發票”僅指遊離于防僞稅控系統控制之外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與發票是否已開具、納稅人是否無法聯系無必然聯系。
産生“失控發票”的主要原因包括:
1、納稅人逾期未抄報開票數據和申報納稅;
2、納稅人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導緻抄報信息不包含丢失發票的号段;
3、納稅人丢失防僞稅控抄報稅介質,如稅控卡、稅控盤,導緻無法抄報;
4、納稅人走逃而不抄報開票信息。
在認定“失控發票”時,稅務機關可以建立兩項機制:
1、将納稅人最後一次領購發票的号段與已按期抄報發票的号段進行比對,前者多于後者的部分即為失控。
2、如果納稅人日後補充抄報了“失控發票”信息,則稅務機關應立即對這部分發票恢複為正常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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